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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关于对《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、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》的批复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【发布部门】公安部

【发布日期】1992年01月30日

【实施日期】1992年01月30日

 

公安部关于对《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、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》的批复

(公交管〔1992〕16号)

 

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:

你处关于《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、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一、公安机关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对既负有事故责任又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分别裁决、合并执行后,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。

二、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对违章行为人作出处罚后,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公安部《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》((88)公发17号)的规定计算。

此复

 

1992年1月30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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